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561號
原 告 陳莉姝
被 告 曹世昌即臺南市私立清心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扣減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世昌即臺南市私立清心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525元,應繳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