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莊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388元【本院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448,388元及利息扣除上訴人上訴補正狀載明願意付20萬元,認上訴人應係請求就超過20萬元部分廢棄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是上訴人上訴之金額應為248,388元(即448,388元-20萬元=248,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