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鄭卉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俊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