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翁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