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賢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本件原告係本於被代位人陳明君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陳明君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㈠被告及陳明君應就被繼承人陳林碧霞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及陳明君應將渠等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土地3筆及建物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4,759,232【計算式:{(143.28平方公尺×19,400元/平方公尺)+(1,192平方公尺+3,457平方公尺)×2,500元}+建物價額357,100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14,759,232元】,以陳明君之應繼分比例(3分之1)核定為4,919,744元(計算式:14,759,232元×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06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