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黃吳玉鳳
黃錦繡
黃志豐
黃英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槐宗、大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200元(2,000,000+1,500,000+1,538,600+2,026,600=7,065,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