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羅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戇帶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戇帶、謝条理分別塗銷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設定之地上權,上開地上權均無租金之登記,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為新臺幣(下同)106,176元【計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448元×年息10%×地上權權利範圍(即158平方公尺)×15年=106,176】,並未超過上開土地經設定上開地上權部分之價額即426,6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即158平方公尺)=426,600】,則本件原告對被告謝戇帶、謝条理2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106,176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