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89號
原 告 李育慶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2,8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