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調字第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7月1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①被繼承人莊劉旱、莊文讀、張莊金招、莊水源、張進通之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③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④敘明係要請求分割何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及住所資料及全部遺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補正完整之起訴書狀載明全部被告之姓名、地址,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原告起訴狀附表二記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均為20分之1係如何得出?與地政機關檢送之繼承系統表不符,應併予計算說明),並依被代位人對全部遺產所得應分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非以原告之債權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