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5年7月10日補正①民事更正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②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51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受理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審閱原告提出之起訴書,第二名被告僅記載姓,並無名,亦無足資辨識之特徵,所提書狀顯不合程式,茲為合法送達及證據調查,爰依上開規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及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