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原 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陳曉伶
林毓玲
陳芳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該案業於113年6月19日判決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消滅,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