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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松鶴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楊進羿
訴訟代理人 李錫秋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洪梓蔚
郭立昇
參 加 人 樹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瑞津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