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兼 原 告 王全中
原 告 蔣英芬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陳勻敏
尹義雄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林毓玲
林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業事務事件,茲有尚須調查事項,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
法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