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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原住民互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施鴻昇
上列當事人間營造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