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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德信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周宗旻
謝鳳娟
洪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石油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