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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蘇振輝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憶伶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