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趙世琮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輔 佐 人
即原告之妻 黃美莉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代 表 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張稚煇
複 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獎勵金及救濟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官 陳 怡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