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田駿彥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南投市南投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廖志家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應再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5年1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學 晴
法官 陳 怡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