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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祐誠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張馨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法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