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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景龍江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段

代  表  人  朱我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行政訴訟法第22條定有明文。再按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是否為行政機關,應以有無單獨之組織法規、有無獨立之編制、預算及有無印信之標準判定之,三者皆具備之組織體為行政機關,否則即屬內部單位,欠缺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4條:「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第1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分設北區營運處、中區營運處、南區營運處、東區營運處,以縮短指揮鏈及加強客貨營運、設施設備之維修養護及購置、行車運轉、工程協調、工安職安維護等業務之地區性整合,以即時應變當地緊急災害事故,並落實責任中心。」第2條「除前點分支機構外,臺鐵公司另分設附業營運處、資產開發處,以增裕營收,善用運輸本業優勢積極發展具特色之多角化事業及活化龐大資產,開創財源。」第15條第1項:「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三、依上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等規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日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設置附業營運處、資產開發處、北區營運處、中區營運處、南區營運處、東區營運處等六個分支機構,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國營臺鐵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段」非上開分支機構所屬,已經劃分為派出單位,不具單獨組織法規,亦未有獨立之人員編制及獨立預算,並據臺鐵公司陳明,且有組織圖可稽(本院卷第107頁),足認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段僅屬臺鐵公司內部單位,非能代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表示意思,即不具有行政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