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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 告 黃毓雯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 律師
鄭芊芸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陳忠裕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法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