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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洪秝蓉
被 告 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勇
訴訟代理人 莊忠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表 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法官 陳 怡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