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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陳芳質
林毓玲
吳紹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法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