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高式玲
訴訟代理人 林大洋 律師
被 告 勵志中學
代 表 人 林岳賢
訴訟代理人 邱瑋城
呂秀梅 律師
蔡嘉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