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振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慶安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家豪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紀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
法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