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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魏銘賜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
左麗琳
王柏貴
上列當事人間辭職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