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電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詠竣
輔 佐 人 詹鈞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鄭書金
朱瑞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補充保險費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