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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采綸溫室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譯云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