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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璿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璿世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江敏絹、吳星俞為其品牌塔羅珠寶之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江敏絹、吳星俞、吳筱薇、吳承祐、被告吳璿世、同案被告周姵妤均明知透過電視購物頻道銷售翡翠手鐲等珠寶首飾時,應將商品忠實呈現予消費者,並提供消費者真實且充足之商品資訊做為購買之依據,詎為使其商品得以於Viva電視購物平臺上順利銷售牟利,自104年間起於Viva「購物狂歡」節目中,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後行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同案被告吳星俞、江敏絹與Viva之商品開發與製作人於節目開播前先於製播會議討論節目上介紹其品牌下翡翠、珠寶商品之文案與立牌字卡製作,再透過Viva指派之廠商代表即無積極證據證明知情之廖睿紳(原名廖志偉,另為不起訴處分)、傅亦聖於節目中推銷其品牌之「塔羅珠寶風華絕代紅寶套組」、「塔羅珠寶行家收藏冰種白翡翠套組」、「塔羅珠寶天然緬甸5克拉刻面紅寶」、「塔羅珠寶緬甸無燒6克拉刻面紅寶」、「塔羅珠寶緬甸5克拉天然無燒紅寶」、「塔羅珠寶珍稀奢華台灣藍寶」、「塔羅珠寶5克拉台灣藍寶」、「塔羅珠寶5克拉頂級台灣藍寶套組」、「塔羅珠寶28克拉台灣藍寶套組」、「塔羅珠寶極品珍藏台灣藍寶套組」、「塔羅珠寶10克拉天然藍寶」、「塔羅珠寶7克拉天然台灣藍寶」、「塔羅珠寶天然緬甸皇家藍藍寶」、「塔羅珠寶天然緬甸皇家藍藍寶套件」、「塔羅珠寶奢華極致台灣藍寶」、「塔羅珠寶現場販售藍寶石」等商品,傳送前開珠寶分別為「緬甸天然無燒(鴿血紅)」、「冰種翡翠」、「緬甸無燒鴿血紅」、「緬甸鴿血紅」、「天然藍玉髓,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台灣藍寶(天空藍)」、「天然藍玉髓,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台灣藍寶(天空藍)」、「臺灣藍寶(天空藍)-產自都蘭山區」、「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天空藍(都蘭)台灣藍寶」、「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天空藍(都蘭)台灣藍寶」、「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天空藍(都蘭)台灣藍寶」、「天藍然寶石-緬甸皇家藍」、「臺灣藍寶(天空藍)-產自都蘭山區」,並於節目中出具提示用以表彰上開翡翠與紅寶石、藍寶石之儷瑞鑑定中心不實鑑定書(由同案被告江敏絹女兒吳筱薇擔任名義負責人之儷瑞寶飾有限公司出具,其內容由同案被告吳星俞製作),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人觀覽後陷於錯誤,誤信上開翡翠、紅寶石、藍寶石確屬「冰種」、「鴿血紅紅寶石」、「台灣藍寶」等級,於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時間購入之,江敏絹、吳星俞則依Viva提供之資料,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3塔羅珠寶之倉庫,同案被告吳筱薇、周姵妤、吳承祐、被告吳璿世將非鴿血紅之紅寶石、糯種翡翠、經銅鹽染色處理之染色玉髓仿品,以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塔羅珠寶風華絕代紅寶套組」、「塔羅珠寶行家收藏冰種白翡翠套組」、「塔羅珠寶天然緬甸5克拉刻面紅寶」、「塔羅珠寶緬甸無燒6克拉刻面紅寶」、「塔羅珠寶緬甸5克拉天然無燒紅寶」、「塔羅珠寶珍稀奢華台灣藍寶」、「塔羅珠寶5克拉台灣藍寶」、「塔羅珠寶5克拉頂級台灣藍寶套組」、「塔羅珠寶28克拉台灣藍寶套組」、「塔羅珠寶極品珍藏台灣藍寶套組」、「塔羅珠寶10克拉天然藍寶」、「塔羅珠寶7克拉天然台灣藍寶」、「塔羅珠寶天然緬甸皇家藍藍寶」、「塔羅珠寶天然緬甸皇家藍藍寶套件」、「塔羅珠寶奢華極致台灣藍寶」、「塔羅珠寶現場販售藍寶石」等商品名稱組裝、出貨,寄送至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人指定之處所。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08年7月4日在塔羅珠寶之包裝出貨處所即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扣得散裝之紅寶裸石1027顆、紅寶石戒指31只、紅寶石耳環10只、紅寶石墜子5只、紅寶石手鍊1條、袋裝翡翠裸石5袋(58.3、73.5、268、109.9、43.3公克、)、翡翠裸石1顆翡翠項鍊2條、翡翠手鍊1條、翡翠戒指2只、翡翠耳環1對、臺灣藍寶石(天空藍)1顆(含鑑定書)、臺灣藍寶石(天空藍)1顆(含伊犁、GIA鑑定書)、臺灣藍寶石(天空藍)戒指1只、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天空藍(都蘭)臺灣藍寶飾品154件、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天空藍(都蘭)臺灣藍寶戒指1只、天然玻璃質地放光天空藍(都蘭)台灣藍寶裸石292公克、與美好購物公司契約書3本、客戶資料1疊、詰祥公司請款明細3張、儷瑞公司請款明細5張、應收帳款(清單)1張、廠商資料(含發票)2張、商品提報單1疊、保證書3張、IPHONE2支、儷瑞寶飾、儷瑞寶飾有限公司、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吳瑞生、江敏絹、詰祥有限公司等之存摺共16本、支票日曆簿2本(2018、2019年)、廠商及客戶資料表1張、隨身碟1只(106-108年儷瑞公司、儷瑞企業社、詰祥公司、旺旺瓏公司日記帳及分類帳),經將搜索查扣之翡翠、藍寶石、紅寶石隨機採驗送鑑定,及依Viva顧客名單通知附表2所示之人,將所購得珠寶送鑑定,發現並非同案被告江敏絹、吳星俞在Viva所宣稱之「鴿血紅」等級紅寶石、「冰種翡翠」、「台灣藍寶」,實為非鴿血紅紅寶石、糯種翡翠【冰種﹥(優於)糯種】、經銅鹽染色處理之染色玉髓仿品、非皇家藍且經熱處理及有色玻璃填充處理者,始知受騙。104年迄今,同案被告江敏絹、吳星俞透過Viva電視購物平臺販售上揭商品5387組,獲有8800萬690元之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第216條、第215條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璿世業於民國114年8月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黃芝瑋、周至恒、蔣得龍、林佳裕、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