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原 告 施勝富
被 告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勞安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