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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大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69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06年間自「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更名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公司名稱記載為「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顯係出於誤寫,自均應更正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