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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義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0082號、第28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義貴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汪義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5月28日10時3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好鄰居居家精品生活館」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已發還),得手後將所竊商品放置於外套內,於未結帳欲離開之際,為黃芯翊攔阻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於110年4月30日9時35分許,在臺中市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家樂福臺中德安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後將所竊商品藏置於右胸衣服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該賣場安全組長彭品荃發覺上開商品失竊,調閱現場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汪義貴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芯翊、彭品荃於警詢指證之內容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商品單據、家樂福失竊案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汪義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猶未能悔改向善,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再兼衡被告犯後承犯行,且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物價值非鉅,復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次子汪維其因一氧化碳中毒,需由專人照顧使用鼻胃管、導尿管,生活無法自理,目前住在護理之家,被告需負擔護理之家每月新臺幣1萬5000元之費用等語(見偵28995卷第51頁),並有葡萄園護理之家入住證明、繳費明細、費用登記明細附卷可參(見偵28995卷第55至57頁),暨被告年齡76歲,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書(見偵28995卷第53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以被告前開所犯各罪,均屬竊盜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權衡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即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即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已發還告訴人長宏家庭百貨有限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22082卷第7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美吾髮快速染髮霜
6盒
954元
吉列可更換式刮鬍刀片4片裝
2盒
998元
舒適牌可更換式刮鬍刀片
2盒
578元
舒酸定牙膏-全新雙效牙齦護理
4條
436元
上列物品價格總計新臺幣2966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金頂3號AA電池18粒裝
12組
3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