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濃
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41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濃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政濃所為,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時間張貼不實訊息之行為,主觀上
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
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之際,未經實證研究證明即逕自在社群網站個人臉書網頁及公開臉書社團,散佈有關疫情之不實訊息,所為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顯無悔意之態度,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9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被告用以上網張貼發文散播不實訊息之電腦,並未扣案,且性質上非違禁物,係被告日常生活所使用之物品,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若宣告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且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418號
被 告 李政濃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李政濃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該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散播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李政濃基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住所,使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以暱稱「華美」之帳號登入,在如附表所示之個人臉書動態牆、臉書社團,公開張貼「『蘆薈』及『遠距穴道順氣治療』得預防及治癒新冠肺炎」之不實訊息,以前揭方式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政濃固坦承曾於上開時、地,以上揭方式,公開張貼「蘆薈」及「遠距穴道順氣治療」得預防及治癒新冠肺炎之訊息,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犯行,辯稱:我於87年在大里無相氣學學習氣功,且從4年前開始知道人體免疫系統在大腦,根據免疫系統定位找出新冠肺炎的病毒區就在大腦,目前全世界沒有人研究到這個地方,不過相信的人非常少,所以不會發生有人因此感染新冠肺炎而延誤就醫之情況等語。然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方式,在附表所示之個人臉書動態牆、臉書社團,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且相關個人臉書、臉書社團,分別均有數十人至數百人以上之臉書帳號使用者得以觀覽之事實,除經被告坦承外,並有臉書貼文截圖1份附卷可參,應堪認定。
㈡又新冠肺炎之醫療對策上,目前僅得以注射疫苗之方式,達到一定的預防感染或避免重症發生的效果,並無有效之治療方式,亦即,縱使施打疫苗亦無法達到完全預防效果,並欠缺有效治癒之方法,已為公眾所周知之事,被告復自承無自己研究以外之相關科學資料及臨床實驗可以證明等語,足認被告所散播之上開有關「蘆薈」、「遠距穴道順氣治療」得預防及治癒新冠肺炎之內容為不實訊息。參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男子,過去曾從事教職,自應知曉目前全世界對新冠肺炎疫情尚束手無策,被告對於上開不實訊息自有認識且加以散播,難謂無散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又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在此網路興起資訊爆炸之時代,接受新知識固然方便,然辨別資訊正確性之成本亦隨同增加,故相關防疫單位亦耗費資源於宣導正確防疫觀念上,以期達有效控制疫情之效,是被告逕自散播未經實證研究證明得以預防及治癒新冠肺炎之不實訊息,已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且恐造成感染新冠肺炎之病患延誤就醫、延誤治療之後果,對整體疫情控制造成不利之影響,不因該不實訊息確切有多少人相信而有不同。是被告上開認為已經找到治癒新冠肺炎之方式,而觀看且相信的人很少等所辯,委無可採之餘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罪嫌。又被告自109年12月9日至110年7月15日間,於臉書上張貼「蘆薈」及「遠距穴道順氣治療」得預防及治癒新冠肺炎之不實訊息,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且其先後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客觀上應以包括之一行為,加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如珊
所犯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備註: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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