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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王曉雷
被      告  姚秋貴(已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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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張銀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姚秋貴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397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