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7號
自 訴 人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自訴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被 告 張席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席旗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