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張博鍾律師
被 告 張志嘉
張書豪
蘇育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淑莉
蘇駿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