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郭傢隆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被 告 永全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永川
被 告 梁文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5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涉有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5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已有如被告所涉刑事部分為諭知無罪判決時,請求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