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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耿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耿右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林耿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非鉅,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程師、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被告竊得之4件女用內褲、1件藍色POLO衫工作制服及1雙黑色短襪,並未扣案,衡其價值尚屬低微,復屬個人衣物,部分尚為貼身衣物,已經被告觸摸,如宣告沒收後,將之發還被害人曹嘉茵並非無衛生疑慮,且宣告沒收及追徵恐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至本院固未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惟被害人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可另尋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被告賠償,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043號
  被   告 林耿右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耿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20時1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EMS-8897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曹嘉茵所有置於自助洗衣店洗衣機內之衣物(共計有4件女用內褲、1件藍色POLO衫工作制服及1雙黑色短襪,合計價值約新臺幣1315元)得手後,放入自身攜帶之手提袋內,再騎乘同機車離去,嗣再將相關衣物丟棄。嗣曹嘉茵發現衣物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耿右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即證人曹嘉茵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