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陳佩伶
陳羿舜
陳信志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范氏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黃翰雍
全聚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代
表人 陳素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7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