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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5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宜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宜呈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擔任酒號倉庫有限公司(下稱酒號倉庫公司)之貨車司機,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個人急需用錢,竟個別4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分別於109年11月、12月、110年1月、2月間,陸續向如附表二「客戶名稱」欄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各共計新臺幣(下同)9,620元、67,110元、102,025元、60,593元後,未於各該月月底前將收取貨款如數繳回酒號倉庫公司,而分別接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將該款項予以侵占入己(銷貨日期、客戶名稱、貨款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經酒號倉庫公司人員清查帳目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酒號倉庫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宜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何宗霖、塗明靜、告訴代理人林軍男律師於警詢陳述、偵訊中陳述或具結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7至29、81至83、87至90、103至105頁、偵緝卷第65至67、71至72頁),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侵占金額明細表各1份、訂貨單14紙、應收明細報表1份、訂貨單5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111至23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罪數部分: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原則上應在單據所載銷貨日期去向店家收取款項並於當日繳回公司,但有時候不一定會在銷貨日期就收到款項。其最晚會在銷貨當月收齊該月款項並繳回公司,即按月結算一次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足見被告代告訴人酒號倉庫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至遲應於該月月底前收齊、結算並繳回予告訴人酒號倉庫公司收受,其未於月底前將應繳回之款項挪作他用,侵占行為即已完成,是應以「月份」作為認定被告業務侵占次數之計算,各該犯行間之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
  ⒉被告各於109年12月、110年1月、110年2月間,陸續將其向如附表二編號2、3、4所示客戶收取款項侵占入己,係分別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⒊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犯行,既係分別侵占不同月份應繳回之貨款,犯意顯然有別,行為亦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為告訴人酒號倉庫公司之貨車司機,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竟因個人急需用錢,而於其向如附表二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貨款侵占入己,挪為己用,致使告訴人酒號倉庫公司蒙受相當財產損失,所為實屬不該,犯罪所生損害程度非輕;考量被告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酒號倉庫公司達成調解,惟尚未賠償任何款項之犯後態度(見偵緝卷第75、91至93頁、本院卷第46、56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如本院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所犯數罪,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犯行,分別業務侵占貨款9,620元、67,110元、102,025元、60,593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被告亦尚未賠償任何款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6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林宜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林宜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林宜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零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林宜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銷貨日期
客戶名稱
金額
卷頁(第22900號偵卷)
1
109年11月
109年11月19日
東興活海產
9,620元
第199頁
2
109年12月
109年12月4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45頁
109年12月5日
來來檳榔
9,360元
第115頁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47頁
109年12月8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49頁
109年12月9日
通霄千賀海鮮餐廳
1,500元
第187頁
109年12月12日
百威國際租車
27,000元
第139頁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51頁
109年12月14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500元
第153頁
109年12月15日
通霄千賀海鮮餐廳
3,000元
第189頁
109年12月18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500元
第155頁
109年12月22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1,500元
第157頁
通霄千賀海鮮餐廳
1,000元
第191頁
109年12月25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1,000元
第159頁
109年12月28日
來來檳榔
6,750元
第117頁
109年12月29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61頁
109年12月31日
通霄千賀海鮮餐廳
1,000元
第193頁
合計
67,110元
3
110年1月
110年1月4日
宏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700元
第207頁
110年1月8日
來來檳榔
10,510元
第119頁
110年1月11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1,500元
第163頁
110年1月13日
立旺購物站
10,920元
第141頁
110年1月15日
立旺購物站
22,070元
第143頁
110年1月16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1,500元
第165頁
110年1月18日
東興海鮮料理
7,440元
第201頁
110年1月20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1,500元
第167頁
390元
第169頁
通霄千賀海鮮餐廳
4,230元
第195頁
格閣熱炒碳烤店
390元
第223頁
漢味薑母鴨(南投)
390元
第225頁
漁香園港式餐廳
390元
第227頁
110年1月21日
來來檳榔
10,550元
第121頁
大鼎夏荷牛肉麵館
390元
第129頁
滿億便利店
3,540元
第209頁
太子串燒
390元
第231頁
110年1月22日
東港海產
715元
第233頁
110年1月23日
夜市鄭敏
3,660元
第113頁
澎湖講美港海產
390元
第211頁
味皇平價炭烤海鮮
390元
第235頁
110年1月25日
澎湖講美港海產
900元
第213頁
潮州羅雞湯鍋(170號)二店
390元
第237頁
鴻巧傳海產快炒
390元
第239頁
110年1月26日
大鼎夏荷牛肉麵館
780元
第131頁
紅芭樂創意料理
1,500元
第171頁
780元
第173頁
漁香園港式餐廳
780元
第229頁
110年1月28日
澎湖講美港海產
900元
第215頁
110年1月29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6,600元
第175頁
110年1月30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1,950元
第177頁
東興海鮮料理
2,100元
第203頁
合計
102,025元
4
110年2月
110年2月2日
通霄千賀海鮮餐廳
5,130元
第197頁
澎湖講美港海產
900元
第217頁
110年2月5日
東興海鮮料理
7,520元
第205頁
110年2月6日
大鼎夏荷牛肉麵館
50元
第133頁
110年2月8日
來來檳榔
11,460元
第123頁
澎湖講美港海產
900元
第219頁
110年2月10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79頁
110年2月15日
來來檳榔
9,408元
第125頁
110年2月17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81頁
110年2月18日
來來檳榔
15,075元
第127頁
110年2月19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83頁
110年2月20日
大鼎夏荷牛肉麵館
1,250元
第135頁
110年2月22日
紅芭樂創意料理
2,000元
第185頁
110年2月23日
澎湖講美港海產
900元
第221頁
合計
60,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