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捷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廉翔
被 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子鳳
被 告 洪翊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74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