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鴻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雄國
被 告 胡峻瑋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11年度簡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