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7時52分許起,假冒為「蛋皇醬店」之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林暐峰,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需操作網路ATM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暐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18時15分許,匯款49,986元 ⑵109年8月15日18時18分許,匯款49,986元 | ⑴109年8月15日18時45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18時46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09年8月15日18時47分許,提款20,000元 ⑷109年8月15日18時48分許,提款20,000元 ⑸109年8月15日18時49分許,提款20,000元 | ⑴告訴人丙○○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209至211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杜愛梅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66卷一第201頁) ⑷告訴人丙○○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203至207、219至2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215至216頁) ③轉帳頁面截圖(偵26666卷一第217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87至91頁) |
| | | ⑴、⑵共計匯 款99,972元至杜愛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720號帳戶 | ⑴至⑸均由戊○○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萊爾永讚店,提領,共計100,000元,其中99,972元為丙○○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 | | | ★戊○○取得報酬999元【計算式:99972×1%=999(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下均同】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7時50分許起,假冒為「船購網」之網路賣家、聯邦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信用卡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解除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18時20分許,匯款7,012元 ⑵109年8月15日18時21分許,匯款5,123元 | ⑴109年8月15日18時55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18時55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09年8月15日18時57分許,提款2,000元
| ⑴告訴人己○○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234至235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杜愛梅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66卷一第231頁) ⑷告訴人己○○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233、237、240、2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238至239頁) ③轉帳頁面截圖(偵26666卷一第242至244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91至92頁) |
| | | | ⑴至⑶均由李 健偉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萊爾永讚店提款共計42,000元,其中: ①12,135元為編號2所示之己○○所匯入。 ★戊○○取得報酬121元【計算式:12135×1%=121】 ---------- ②29,865元為編號3所示之丁○○所匯入【計算式:00000-00000=29865】。 ★戊○○取得報酬298元【計算式:29865×1%=298】 | |
| | | ⑴、⑵共計匯 款12,135元至杜愛梅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8時許起,假冒為「船購網」之網路賣家、渣打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丁○○,佯稱:因作業疏失誤植為訂購團體票20張,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109年8月15日18時35分許,匯款29,989元至杜愛梅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⑴被害人丁○○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247至249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110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杜愛梅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偵26666卷一第231頁) ⑷被害人丁○○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手機內通話頁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一第25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253至255、259頁) ③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影本(偵26666卷一第257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91至92頁)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8時30分許起,假冒為購物平臺及台新銀行工作人員,致電丑○○,佯稱:因訂單號碼輸入錯誤,誤設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 109年8月15日19時5分許,匯款26,879元至林芳賢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8月15日19時12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19時13分許,提款6,000元 | ⑴告訴人丑○○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315至316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林芳賢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26666卷一第265頁) ⑷告訴人丑○○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317至318頁) ③手機內轉帳頁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一第323至325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96至97頁) |
| | | | ⑴、⑵均由李 健偉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萊爾富讚店提款共計26,000元。 | |
| | | | ★戊○○取得報酬260元【計算式:26000×1%=260】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8時25分許起,假冒為臺灣企銀客服人員,致電林盟芳聯繫,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誤設為會員,如欲取消會員資料,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林盟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109年8月15日19時15分許,匯款23,985元至林芳賢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8月15日19時38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19時40分許,提款4,000元 | ⑴告訴人林盟芳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331至332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林芳賢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26666卷一第265頁) ⑷告訴人林盟芳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666卷一第327至330、340至341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偵26666卷一第334頁) ③手機內通話紀錄頁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一第33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336至337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99至100頁) |
| | | | ⑴、⑵均由李 健偉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大隆路郵局提款共計24,000元,其中23,985元為林盟芳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 | | | ★戊○○取得報酬239元【計算式:23985×1%=239】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8時45分許起,假冒為網路賣家,致電林柏希,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信用卡重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柏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19時23分許,匯款25,123元 ⑵109年8月15日19時27分許,匯款4,123元 | ⑴109年8月15日19時27分許,提款100,000元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⑵109年8月15日19時28分許,提款11,000元 ⑶109年8月15日19時30分許,提款4,000元 | ⑴告訴人乙○○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356、362、357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杜愛梅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6666卷一第351頁) ⑷告訴人乙○○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353至355、359、3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358、363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偵26666卷一第361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97至98頁) |
| | | ⑴、⑵共計匯 款29,246元至杜愛梅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至⑶均由戊 ○○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隆安店提款共計115,000元 ,其中29,246元為乙○○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 | | | ★戊○○取得報酬292元【計算式:29246×1%=292】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8時許起,假冒為「讀冊生活」之網路賣家、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庚○○,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109年8月15日20時2分許,匯款70,173元至林芳賢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8月15日20時24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20時25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09年8月15日20時26分許,提款20,000元 ⑷109年8月15日20時28分許,提款20,000元 ⑸109年8月15日20時29分許,提款20,000元 ⑹109年8月15日20時30分許,提款20,000元 | ⑴告訴人庚○○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387至390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林芳賢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66卷一第371頁) ⑷告訴人庚○○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案件資料、刑案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373至375、378至383、385至386、391至39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376頁) ③轉帳頁面截圖(偵26666卷一第384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00至104頁) |
| | | | ⑴至⑹均由李 健偉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墩店提款共計120,000元,其中 ①70,173元為編號7所示庚○○所匯入 ★編號7所示部分,戊○○取得報酬701元【計算式:70173×1%=701】 ---------- ②43,210元為編號8所示壬○○所匯入 ③其餘6,617元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9時47分許起,假冒為團購網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壬○○,佯稱:先前網路購買船票,因作業程序疏失,將重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20時20分許,匯款43,210元至林芳賢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⑴告訴人壬○○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400至403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林芳賢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66卷一第371頁) ⑷林芳賢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66卷一第415頁) ⑸告訴人壬○○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399、405至408、44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404頁) ③轉帳頁面截圖(偵26666卷一第409頁) ⑹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03至108頁) |
| | | ⑵109年8月15日20時18分許,匯款99,987元 ⑶109年8月15日20時22分許,匯款4,012元 ⑵、⑶共計匯 款103,999元至林芳賢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8月15日20時39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20時40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09年8月15日20時42分許,提款20,000元 ⑷109年8月15日20時43分許,提款20,000元 ⑸109年8月15日20時44分許,提款20,000元 ⑹109年8月15日20時45分許,提款20,000元 ⑺109年8月15日20時47分許,提款8,000元 | |
| | | | ⑴至⑺均由戊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墩店提款共計128,000元,其中: ①103,999元 為編號8所 示壬○○所 匯入 ★壬○○匯入部分,戊○○共計提領147,209元,共計取得報酬1,472元【計算式:(43210+103999)×1%=1472】 ---------- ②24,001元為編號9所示之寅○○所匯入 | |
|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7時49分許起,假冒為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寅○○,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多訂10張船票,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20時43分許,匯款24,124元至林芳賢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⑴告訴人寅○○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一第430至432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林芳賢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66卷一第415頁) ⑷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6666卷二第23頁) ⑸告訴人寅○○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666卷一第429、434至435、437、439、441至442、445至447頁,偵26666卷二第7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436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偵26666卷一第440頁) ⑹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03至108、113至129頁) |
| | | ⑵109年8月15日21時7分43秒,匯款30,000元至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8月15日21時32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21時33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09年8月15日21時34分許,提款20,000元 ⑷109年8月15日21時35分許,提款20,000元 ⑸109年8月15日21時37分許,提款20,000元 ⑹109年8月15日21時38分許,提款20,000元 ⑺109年8月15日21時40分許,提款20,000元 | |
| | | | ⑴至⑺均由戊 ○○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大恩店提款共計140,000元,其中 ①30,000元為編號9所示寅○○匯入 ★寅○○匯入部分,戊○○共計提領54,001元,共計取得報酬540元【計算式:(24001+30000)×1%=540】 ----------- ②55,971元為編號10所示子○○匯入 ★戊○○取得報酬559元【計算式:55971×1%=559】 ------------ ③32,134元為編號11所示卯○匯入 ★戊○○取得報酬321元【計算式:32134×1%=321】 ----------- ④16,017元為編號12所示癸○○匯入 ★戊○○取得報酬160元【計算式:16017×1%=160】 ------------ ⑤其餘5,878元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9時52分許起,假冒為三隻小豬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子○○,佯稱:因操作過程出錯,將其由一般會員變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20時33分許,匯款35,986元 ⑵109年8月15日20時38分許,匯款19,985元
| | ⑴告訴人子○○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二第27至28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6666卷二第23頁) ⑷告訴人子○○報案之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666卷二第25至26、3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二第30至31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13至129頁) |
| | | ⑴、⑵共計匯 款55,971元至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20時18分許起,假冒為蝦皮購物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卯○,佯稱:先前網路購物領貨時誤簽到1張分期付款的單子,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21時2分許,匯款22,567元 ⑵109年8月15日21時4分許,匯款9,567元
| | ⑴告訴人卯○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二第37至40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6666卷二第23頁) ⑷告訴人卯○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66卷二第35、41至43、47、5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二第45至46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偵26666卷二第49頁) ④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話紀錄截圖(偵26666卷二第51至55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13至129頁) |
| | | ⑴、⑵共計匯 款32,134元至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20時24分許起,假冒為尚青購網路購物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癸○○,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經銷商,並下訂20筆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 109年8月15日21時14分許,匯款16,017元至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⑴告訴人癸○○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二第79至82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吳軍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6666卷二第23頁) ⑷告訴人癸○○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66卷一第75、77至78、8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66卷一第76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偵26666卷一第83頁) ④金融卡影本(偵26666卷一第84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13至129頁)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20時16分許起,假冒為特力屋客服中心人員致電辛○○,佯稱:先前網路購物2件變成20件,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 ⑴109年8月15日20時37分許,匯款49,989元 ⑵109年8月15日20時40分許,匯款49,989元 ⑶109年8月15日20時49分許,匯款49,989元
| ⑴109年8月15日20時56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09年8月15日20時58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09年8月15日20時59分許,提款20,000元 ⑷109年8月15日21時0分許,提款20,000元 ⑸109年8月15日21時2分許,提款20,000元 ⑹109年8月15日21時3分2許,提款20,000元 ⑺109年8月15日21時4分許,提款20,000元 ⑻109年8月15日21時6分許,提款9,000元 | ⑴告訴人辛○○警詢之指述(偵26666卷二第9至11頁) ⑵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6666卷一第149至152頁) ⑶林鴻鈞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66卷二第7頁) ⑷告訴人辛○○報案及提出之資料 ①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66卷二第12、15頁) ②網路轉帳頁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3至14頁) ③通話紀錄頁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4頁) ⑸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666卷二第109至112頁) |
| | | | ⑴至⑻均由戊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墩店提款共計149,000元。 | |
| | | ⑴至⑶共計匯 款149,967元至林鴻鈞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 | ★戊○○取得報酬1,490元【計算式:149000×1%=14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