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5號
原 告 廖明宗
賴漢忠
被 告 楊添財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
信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3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廖明宗、賴漢忠對被告楊添財、信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