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原 告 賴聰凱
被 告 駱志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偽造貨幣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