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林後皖麗
被 告 劉嘉仁
被 告 萊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0 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依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嘉仁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