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先予說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惠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為刑事簡易判決,判決時被告因另案於監執行中,故該判決正本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於被告,由被告本人於112年12月28日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則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應自112年12月28日之翌日開始起算上訴不變期間20日,上訴期間原應於113年1月17日屆滿,然被告於113年1月4日因執行完畢出監,又被告之住○○○○○○○○區○○路000巷00號,是加計在途期間後,上訴期間應於113年1月20日屆滿。然而,被告遲至113年1月26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本件上訴顯已逾期,依前所述即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