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21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育豪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育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卡利賭博網站」、「SUPER賭博網站」之經營者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自民國110年8、9月間起至111年10月底止,提供「卡利賭博網站」、「SUPER賭博網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而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在刑法評價上,應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即為本院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提供賭博網站聚眾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本案被告代理經營「卡利賭博網站」、「SUPER賭博網站」之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0萬多元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13號卷第21頁),乃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宏昌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