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汪俞廷
被 告 潘柏翔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