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鍾弈萱
被 告 陳惠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8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